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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十四五”养老服务发展规划要点汇总 加强适老化科技产品开发和推广

苏州市养老服务发展十三五成效

截至2020年末,全市各类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81926张,其中机构养老床位数达54187张,民办或民营养老机构床位占比79%。在全国率先推进镇(街道)级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首推家庭养老夜间照护服务补齐“24小时服务链”,探索“物业+养老”、“养老+金融”、养老顾问等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截至2020年末,全市建有10个养老护理人员培训基地,67家养老实训基地;全市共有养老服务人员18685名,其中持有专业资格证书的超过15698名,持证率达到84%;其中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护士、康复保健员等养老护理人员14320名,持养老护理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的13202名,持证率92.2%。

“十三五”期间发展成效列表

要点

重点内容

兜底保障水平持续提升

2018年在全省率先实现所有县(市、区)低保、特困供养和临时救助标准一体化,城乡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确定,与“十二五”期末相比城市低保标准提高54.8%,农村低保标准提高225%。低保救助从“收入型”贫困向“支出型”贫困延伸,审核审批程序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进一步完善,低保政策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低保对象更加精准。城市低保人均月补差464.3元,增长104%;农村低保人均月补差330.7元,增长126%。城市“三无”救济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实现整合并轨,特困供养年人均保障水平比“十二五”期末提高130%。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全面建立。2020年,全市享受残疾人生活和护理补贴68万人次。贯彻落实省定标准的同时,龙岩市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再提标20元。龙岩市社会散居孤儿、机构供养孤儿基本养育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1400元、1800元。自2020年1月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已按照社会散居孤儿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累计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1.78万人次。

公共服务质量全面提升

以改善民生为根本,在“量”上下功夫,在“质”上做文章,不断提升民政公共服务水平。将养老作为市委、市政府“补短板”工作强力推进,成功申报全国第二批(全省首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并认真实施,全市养老床位2.24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2.74张,“十三五”期间提高了36.11个百分点;民营养老床位占比57.2%;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53.9%;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城市达100%、农村达95.24%(其中标准农村幸福院覆盖率达64.3%)。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监护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深化实施殡葬改革工作,大力推行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建设,形成上杭经验等不少好的样板。全市平均火化率高达99.8%,节地生态安葬率达到90.9%。全市销售福利彩票6.61亿元,筹集福彩公益金2.68亿元。

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通过探索实践,着力破解基层社会治理难题,基层社会治理和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圆满完成2018年村(居)委会选举;全市城市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100%;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达100%。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推进社会组织党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全面完成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加强和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社会组织登记简政放权,推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截至2020年底,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2438家。年检(年报)、随机抽查、行政约谈、信用管理、专项审计、行政执法等监管手段不断强化。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支持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组织实施“阳光1+1(社会组织+老区村)牵手行动”,动员154家社会组织与151个老区村结对帮扶,5.6万老区群众受益。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达到2000人以上。通过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者人数29.116万人,占全市常住人口的10.7%。

民政基础支撑不断加强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明显改善,坚持把养老服务相关项目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为民办实事项目和投资工程包,到2020年底共规划布局建设了1151个农村幸福院、85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照料中心,135个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站中有100个按三星级照料中心标准进行了完善提升,17个乡镇敬老院通过改扩建拓展提升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59个乡镇敬老院按四星级照料中心标准延伸拓展为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牢固树立抓项目就是抓发展的理念,主动适应民政项目建设新常态,护理型(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等项目稳步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和基层队伍建设取得新进展。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苏州市养老服务发展十四五规划目标

到2025年,初步建立完善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高质量、多元化、现代化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服务更加便捷,社区养老服务更加高效,机构养老服务更加专业,养老服务队伍专业水平有效提高,养老服务增量扩容、增效提质,满足老年人多样化、个性化、专业化养老服务需求。

——居家养老方面,家庭养老夜间照料服务床位保持在2000张以上,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人数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为经济困难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改造达到50000户。

——社区养老方面,城乡社区标准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100%,社区日间照料床位到达30000张,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日均供客能力达到15万人;50%以上的城乡社区创建苏州市老年友好社区,其中苏州市示范性老年友好社区不少于100个;每个镇(街道)至少建1个社区综合养老(为老)服务中心。

——机构养老方面,养老机构总床位达到65000张,每个镇(街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达到100%,每个县级市(区)建有1处专为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照护机构或照护专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覆盖率达到70%以上,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医养融合方面,所有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医疗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78%以上。

——评估制度方面,对申请政府养老援助和补助服务、入住机构养老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开展生活能力评估率达到100%,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应评尽评。

——队伍建设方面,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达到30000人次,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3%。

——平台建设方面,各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养老康复辅具租赁点,每个县级市(区)至少建有1个适老化改造产品展示中心(点);市及各县级市(区)成立养老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各县级市(区)成立国资养老产业公司。

——应急救援方面,市及各县级市(区)成立1支应急救援队伍。

“十四五”期间苏州市养老服务发展主要指标

项目

序号

内容

单位

2020年底状况

“十四五”目标值

指标属性

居家养老

1

接受居家上门服务老人数占户籍老年人总数的比例

%

18.3

20

约束性

2

家庭适老化改造户数

3067

50000

预期性

社区

3

城乡社区标准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

%

93.5

100

约束性

养老

4

社区日间照料床位数

27739

30000

约束性

5

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日均供客能力

万人

10.8

15

预期性

6

城乡社区苏州市老年友好社区创建率

%

——

50

预期性

7

其中苏州市示范性老年友好社区个数

100

约束性

8

镇(街道)综合养老(为老)服务中心覆盖率

%

——

100

约束性

机构

9

养老机构床位数

54187

65000

约束性

养老

10

每个镇(街道)建成1个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35

100

约束性

11

每个县级市(区)建有一个专为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照护机构或照护专区

1

10

约束性

12

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覆盖率

%

——

≥70

预期性

13

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社会工作者数量

0.82

1

约束性

医养

14

所有养老机构须内设医务室或医疗机构

%

74.6

100

预期性

融合

15

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床位数比例

%

75

≥78

约束性

评估

16

申请政府养老援助服务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覆盖率

%

100

100

约束性

制度

17

入住机构养老享受政府补贴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覆盖率

%

80

100

约束性

18

8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覆盖率

%

85

100

约束性

队伍建设

19

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专业技能培训

人次

6845

30000

约束性

20

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率

%

100

100

约束性

21

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

%

92.2

93

平台

22

各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养老康复辅具租赁点

——

≥96

约束性

建设

23

各县级市(区)至少建有1个适老化改造产品展示中心(点)

——

≥10

约束性

24

市及各县级市(区)成立1个养老服务发展指导中心

——

11

预期性

25

市及各县级市(区)成立1个国资养老产业公司

3

11

预期性

应急

26

市及各县级市(区)成立1支应急救援队伍

3

10

约束性

救援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主要任务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1.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优先将经济困难的特殊老年人群体纳入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范围。满足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需求,推动建立老年人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动态调整《苏州市基本养老服务指导性清单》,指导各县级市(区)建立完善相关指导性清单。加快推进市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积极探索农村互助养老新模式。

2.完善老年人福利优待。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统一的老年福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尊老卡,完善园林、公交等优待政策,加强老年教育服务供给,在镇(街道)、村(社区)增设老年大学办学点,逐步提高老年人的各类社会福利水平。

3.完善养老产业支持政策。制定出台推动养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科学设定为老助老养老产品引导目录,指导企业有序进入产品市场。探索举办养老产业高峰论坛和养老产品博览会。支持国内外专业机构以输出管理团队、开展服务指导等方式参与我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鼓励具备管理能力的养老服务机构与旅行社、金融机构联合开发季节性的短期度假式养老项目,满足老年群体的康养旅游需求。

4.加强养老服务政策研究。建立养老服务政策研究基地,提升养老服务政策制定、政策执行、政策评估等方面的科学性和专业性。分步建立一批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的养老服务创新观察点,开展政策试点,及时总结一批苏州养老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推广县域养老、“物业+养老”、“养老+金融”、“智慧”养老、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分区域运营等服务模式。

(二)健全养老服务保障体系。

5.做实居家养老。强化家庭在养老服务中的基础和支撑作用,加强家庭成员赡养责任和义务的引导和教育,将失能、失智、高龄等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能力培训纳入基本养老服务指导目录和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普及居家护理知识,增强家庭照护能力。鼓励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为长期失能老年人提供短期照护服务,减轻家庭照护压力。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举措,拓展居家上门服务内容,提升政府购买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质与量,城乡特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政府购买居家上门服务“应服尽服”。加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质量监管,对服务对象定期开展满意度测评并加大结果运用力度。深化“原居安老”服务模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开展家庭适老化改造,参照《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完善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加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的力度,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推广家庭养老夜间照护服务,探索设置家庭照护床位,完善相关服务、管理、技术等规范以及建设和运营政策。

6.做优社区养老。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足百户的按照百户计算,下同)不少于30平方米配套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已建住宅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配套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住宅小区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遵循“先补后优”“片区统筹”“共享公用”的原则,可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进一步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构建综合养老(为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养老服务站点融合发展的“1+N”服务网络,实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高标准全覆盖。建立市(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助餐服务及配送网络,切实解决老年人多层次助餐需求。探索片区化委托运营模式,持续提升社区养老服务专业化能力。探索“物业+养老”服务模式,鼓励物业公司通过自主经营或联合经营的方式为小区老人提供点单式、便捷式养老服务,加大“原居安老响应中心”建设力度和覆盖范围。深化城乡社区治理,推进老年友好社区建设,为老服务资源统筹能力显著增强,城乡社区为老服务体系建立健全,老年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程度更加深入,社区尊老敬老氛围日益浓厚。探索颐养住区建设,推进住区公共设施与家庭空间的适老化建设改造,提升老年人日常生活便利化水平。

7.做强机构养老。优化“养老机构备案一件事”改革,完善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扶持奖补政策。持续推进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全面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评定结果与享受补贴、核定价格、提供服务挂钩。坚持公办养老机构的公益属性,让老百姓住得进、住得起。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和轮候制度,推动公办养老机构非托底保障性服务与同类型社会化服务实现价格接轨。针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特殊照护需求,加大护理型床位和认知症老年人照护机构(或照护专区)建设。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家庭老年人。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推动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支持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我市发展。鼓励养老机构发挥对社区居家养老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加快融合发展。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在提升养老服务质量中的重要作用,“十四五”末实现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的目标。切实解决养老服务场地和设施严重不足的问题,制定监督落实的机制办法。鼓励利用闲置厂房、办公用房等场所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用房,依据相关政策文件解决消防和抗震技术性审查问题。

8.深化医养康养融合。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医养结合服务。提高老年医学专科水平。积极推动老年病医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机构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医养康养结合服务。推进养老机构医疗服务能力建设,“十四五”末,所有养老机构按照标准内设医务室或医疗机构,对民营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给予相应建设补贴。支持医疗机构直接运营养老机构,或在养老场所设立医务室。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推动医疗机构将部分资源调整为老年康复护理床位,完善医养协作和“双向转诊”机制。加强医养结合,支持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可开展社区居家上门服务,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经统筹地区医保机构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可签订服务协议,相关费用可按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突破医养结合支付瓶颈,探索将老年人急需的医疗康复护理项目纳入医疗保险或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满足老年人的实际需求。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持续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

(三)夯实养老服务发展根基。

9.提高兜底保障能力。突出政府在养老服务“兜底线、保基本”中的重要职责,强化养老服务兜底保障水平,确保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实现“应养尽养、应供尽供”。适当提高低保家庭中老年人的生活保障、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标准和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水平,以及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等特殊老年群体的补助标准。加大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临时救助、支出型贫困救助和社区综合帮扶的力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为失能、失智、高龄、空巢、独居、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纯老等困难老年人提供居家照料服务。做好流浪乞讨老年人救助安置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加强对老年人开展各类慈善帮扶。

10.做好互助养老。因地制宜配建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对困难老年人开展居家助老巡访服务。鼓励基层探索“时间银行”、“互助小组”等互助养老模式,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服务。鼓励针对身体健康、有就业意愿的老年人开发灵活性、公益性、志愿性就业岗位,为老年人融入社会、发挥余热提供有效渠道,逐步完善非正式照料服务体系。

11.探索农村养老模式。探索与苏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乡村振兴相协调、与城乡一体化相匹配的农村养老服务模式。全面完成各镇(街道)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设和农村敬老院、福利院提档升级改造。发挥城市养老服务的资源优势与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城市养老机构对农村养老机构开展挂钩帮扶,加快推进城乡养老服务资源和要素自由流动。在村域范围,发展“村组睦邻点”、“邻里互助中心”,推进“不离乡土、不离乡邻、不离乡音、不离乡情”的互助式养老服务。健全农村地区困难老年人和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网络和巡访制度。进一步整合社会资源,加强农村为老服务组织建设,加快培育专业化为老服务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农村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培养农村养老服务志愿者,动员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与农村老年人开展结对帮扶。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专业化、智慧化水平。鼓励开发适合低龄、健康农村老年人的灵活就业岗位以及公益性、志愿性岗位,发挥老年人在乡村振兴、文旅融合、地产农副产品推广、关心下一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12.完善养老服务相关标准。健全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支持养老服务行业组织、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研究,制定出台一批符合苏州市情、体现高质量发展、适应管理服务要求的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并鼓励将具备条件的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开展养老服务领域贯标活动,加快设施设备标准化改造,加大标准化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引导和鼓励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

13.开展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按照《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和《江苏省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评分细则》,全面推行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探索开展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级评定工作。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并与收费和政策扶持体系挂钩。

14.推进养老服务社会化。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制定完善养老服务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降低准入门槛,放宽经营范围,优化市场环境。深入推进公办或公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社会化运营,由经营者对机构充分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鼓励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民间资本投资举办各类特色型医养结合护理型机构,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培育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推动养老机构将服务逐步延伸至居家和社区,带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发展。

15.健全养老顾问制度。在村(社区)及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推广养老顾问制度,运用专业方法引导和挖掘老人真实养老服务需求,有效链接政府、社会的养老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政策咨询、资源链接、个性化养老方案订制等服务。市级研发并推广使用“苏颐养”养老方程式,鼓励各地建立线上养老顾问,实现老年人基础数据动态管理、服务需求自动分析、养老资源智能匹配等。建立健全养老顾问培训机制,探索建立养老顾问工作室,全面提升养老顾问专业化水平。

16.细化服务对象分类管理。针对自理(活力)老人、半失能(半失智)、失能(失智)老人不同需求,提供更有针对性的分层式养老服务。关注新一代活力老人养老意识转变趋势,通过“养老+”行动,与相关行业深度融合,为活力老人定制对接各大生活模块的服务体系,满足其在文娱、社交、消费升级等方面需求。针对半失能(半失智)、失能(失智)老人,通过家庭成员赋能、家居环境改造、服务网络健全等方式,为其提供更多点单式、高质量、可负担的专业养老服务。

17.促进长三角养老服务协同发展。推动长三角区域养老服务一体化发展,加强养老服务规划协同、资源共享和项目协调,发挥各地资源优势,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对接和功能互补,整体提升区域养老服务发展质量。提升长三角养老服务便利共享水平,鼓励区域内异地养老、候鸟养老、田园养老等养老模式健康发展,认定一批长三角异地养老机构,探索实施异地养老床位供给、异地结算等政策。加强同长三角地区大院大所、智库、行业协会等单位在养老领域的合作,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国际化水平。鼓励位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的吴江区在养老服务方面同青浦区、嘉善县加大合作力度,作出示范引领。鼓励各县级市(区)民政部门同长三角相关地区民政部门签订战略合作、共建协议等并狠抓落实,推进与相关地区在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养老服务区域信息等方面共建共享平台,促进养老服务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和供需信息对接。

(五)强化养老服务人才支撑。

18.拓宽人才渠道。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门槛,拓宽参与渠道,引导物业、家政、医疗等行业从业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加快建设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加强与养老服务劳动者主要输出地协作联动,扩大从业者队伍。鼓励退休医生和护士到养老机构中的内设医疗机构工作,等级评定四级以上(含)的养老机构必须内设社会工作科(室、站),鼓励四级以下养老机构参照执行。养老服务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19.构建培训模式。构建“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实习实训”四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建立市、县级市(区)和养老机构多层次培训体系,推进各类养老从业人员分类培训,其中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不少于1次培训,在岗养老护理人员定期开展技能培训。探索开设养老服务管理人才高级研修班、养老护理员技能培训班等主体班次,鼓励发展“互联网+培训”新模式,开发养老护理专业线上培训课程,满足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分时分次、机动灵活的培训需求。

20.开展校企合作。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与管理相关专业,支持产教融合,建立培训实训基地,开展订单式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引导养老机构、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申报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评价机构,面向院校学生、养老服务机构职工和各类社会人员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

21.落实激励政策。落实在职在岗养老服务人员享受相应的持证奖励、特岗补贴、入职奖励等政策待遇。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养老护理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最佳养老护理员选树、评选养老服务先进个人等活动,实施养老护理员节,提升专业技能,表彰宣传先进,增强养老护理员的职业认同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完善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晋升通道,鼓励养老机构从一线养老护理员中遴选业务管理人员,逐步建立合理的养老护理员职务晋升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职业经理人人才库,在养老服务类国有企业中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在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

22.加强组织建设。加快推进市、县级市(区)两级养老服务发展指导中心筹建,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配备落实必要的场地、人员等。实施公建民营改革的公办养老机构,原机构编制可以变更为养老服务发展指导中心使用。

(六)深化智慧养老建设内涵。

23.加强适老化科技产品开发和推广。通过政策引导和财政支持,建设和发展“智慧养老产品体验区”。定期发布智慧养老应用场景需求清单,鼓励相关企业通过适老科技研发、产品设计,开发符合市场需求的适老产品,突出科技产品在家庭适老化改造中的配置,帮助老年人提高日常生活自理能力。部门协同推进智能产品、康复辅助器具等服务(租赁)点建设,扩大服务人群、优化服务手段,采取“有偿租赁+政府补贴”方式推广使用相关助老产品。

24.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推进养老服务智能化。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基础建设,推动各部门数据整合共享、供需对接、开发利用。完善智慧养老大数据平台,大力推广使用苏州市养老数据资源中心、苏州市尊老卡和“苏颐养”养老方程式,实时加工处理、动态分析、个性化推送,实现全市养老服务一个系统管理、一卡结算、一套程序掌握等养老服务“一体化”建设目标,向全社会提供覆盖户籍、慢性病管理、居家健康养老、个性化健康管理、互联网健康咨询、生活照护、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多方面的智慧应用和综合服务。支持吴中区等地推进国家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建设。

25.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通过政策引导和全社会共同努力,有效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尤其加强专项普及应用培训,让广大老年人更好地适应并融入智慧社会,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就医、消费、文体活动和办事服务等。扩大适老化智能终端产品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更优质的互联网服务,开展老年人智能技术教育,方便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享受应用服务。

(七)培育孝老文化社会氛围。

26.优化敬老爱老社会环境。广泛宣传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等传统美德,倡导全社会优待、亲近、关爱老年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加大对“孝星”及为老服务示范单位的表彰和奖励,构建具有苏州特色的孝亲敬老文化。加强对老年人的精神关爱,加大为老年人购买心理咨询、精神关爱等服务的力度,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支持专业社会力量为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精神病预防、筛查与康复治疗等服务。鼓励各类院校、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设立老年教育发展基金或捐资助学,投资举办老年大学或学习点,改进老年学校办学模式,开发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教育产品和培训课程,发展线上学习、互动交流等老年数字教育新业态,多渠道增加老年人学习机会。

27.培育现代养老观念。着力在全社会弘扬老年人家庭成员关心和照料老年人,子女及法定赡养人、扶养人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的良好风气。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加强自我健康管理,通过健康干预,延缓体能和智能衰退,推迟进入失能状态,提高晚年生活质量。倡导全生命周期养老准备,引导形成全体市民共同积极应对老龄化的格局,增强接纳、尊重、帮助老年人的关爱意识和老年人自尊、自立、自强的自爱意识。

28.提升老年人社会参与度。鼓励、引导老年人成立文体型、服务型、公益型和互助型社会组织。发挥老年人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经验和声望优势。倡导低龄老年人志愿服务高龄老年人、健康老年人扶助失能老年人、专长老年人帮带一般老年人、老年人传授经验关怀少年儿童,引导老年人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的“银龄行动”。

(八)筑牢养老服务监管防线。

29.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持续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养老机构消防改造和审验成果,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养老机构加强安全责任制度化建设,依法、依规、依标准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细化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责任。深入开展养老服务场所联合安全检查,排查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安全隐患并整改到位,实施闭环式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队伍培训培养的重要内容,所有养老从业人员岗前都应当经过消防安全培训,具备消防安全技能。推广物联网和智能安防技术,改善服务体验,降低意外风险。建立健全市、县级市(区)、镇(街道)和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将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管理规范要求运用于社区,加强对日间照料中心和居家上门服务的风险排查和日常监管。

30.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传染病特别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防控管理指南要求,根据县级市(区)、市域及全省、全国疫情形势动态调整防控措施;各级及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储备防控物资,落实“人人同防”“人物同防”“内外同防”等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过细、从严、精准做好养老服务领域常态化疫情防控。

31.加强综合监管。全面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养老服务准入制度。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强化政府主导责任、机构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跨部门协同、常态化监管机制,形成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日常监管和信用监管为基础、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监管机制,排查整治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规范管理运营秩序,查处违法违规活动,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互联网+”监管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平台,实时收集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的各种服务数据,开展质量评价、数据分析等服务。加强民政与消防、食品安全、卫生等专业监管信息联动、共享,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治。拓宽公众参与监督的渠道,曝光典型案例,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

32.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综合管理,将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纳入行业信用体系,逐步形成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对养老服务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状况、风险大小等情况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对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披露和共享,强化信用约束,推进跨地区、跨部门信用惩戒联动,推动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

33.加强应急管理。完善各项养老服务应急处置制度。针对事前、事中、事后等环节,明确规范应急处置基本程序。按照“平战结合”原则,市级建有一个养老服务应急工作指挥中心、一个养老服务应急人员收容场所和一个应急物资储备场所,并配备一支专业化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伍。县市(区)组建一支养老服务应急救援队伍,接受公安、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对遇到突发紧急事件、自我处置能力不足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及时支援。督促指导养老机构制订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机构实际情况制订处置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疫情防控、火灾处理预案、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传染病处置预案以及机构认为有必要制订的其它预案。定期开展各类预案实操演练,提高工作人员应急救援能力。

(九)推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34.拓展养老产业发展空间。完善养老服务多层次价格调控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城企联动项目,支持市属国资康养产业公司建设发展,鼓励各地成立国资康养产业公司,发挥国资在养老产业发展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发展养老产业龙头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力争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好的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健全以老年旅游和休闲娱乐为主题的高层次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建设全国养老产业发展高地。鼓励与国内外先进的养老服务产业机构开展合作合资,探索社会化发展养老服务产业的新途径。逐步扩大养老产业规模,增加老年消费,提高养老产业在地区生产总值中的比重。

35.发展“养老+金融”。进一步发挥市养老服务业引导基金作用,撬动养老服务业投资杠杆。支持有条件的养老企业进入资本市场,通过股票上市、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向产权明晰的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等创新性融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动产、知识产权、股权等抵质押贷款创新,满足养老服务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加快推进养老机构押金、预存金、政府部门财政性补助资金等托管业务,并加大资金监管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利用闲置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对营业网点和线上平台进行亲老适老化改造。进一步规范并引导银行、保险、信托、基金等金融机构依托“苏州市尊老卡”等载体,开发适合老年人的个人养老金融产品。加强老年人金融安全教育和防诈骗宣传,提升老年人抵御欺诈销售的意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各类老年意外、医疗、健康、养老等保险产品,探索和完善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老年保险项目,加快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保险体系。

36.加快老年消费市场培育。探索举办“九九重阳购物节”等专题节庆活动,鼓励各大电商、零售企业、金融机构、养老服务机构集中展示、销售老年用品和服务项目,促进老年消费市场的繁荣与发展。引导老年人树立科学理性健康的消费新理念,推动老年消费转型升级。开展消费教育引导,畅通消费维权通道,持续加大执法力度,落实《苏州市加强老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通力协作的长效工作机制。

重点工程

(一)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提升工程

(一)居家养老照护能力提升工程

持续开展家庭养老夜间照料服务床位建设,服务户数每年保持在2000户以上,接受夜间照料服务老人数占老年人总数的比例稳步提升,并规范家庭照护床位建设。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使居家上门服务老年人数占比达到20%。持续深化家庭适老化改造,“十四五”期间为50000户以上的经济困难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进行家庭适老化改造,每个市(区)至少建有1个适老化改造产品展示中心(点)。探索开展认知症老年人初筛计划,实现80周岁以上老年人全覆盖。积极开展认知症家庭成员赋能计划,减轻家庭照护压力。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扩面工程

(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扩面工程

加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使城乡标准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社区日间照料床位达到30000张,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日均供客能力达到15万人;每个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社区综合养老(为老)服务中心,50%的城乡社区创建苏州市老年友好社区,其中苏州市示范性老年友好社区达到100个;鼓励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机构配置方便老年人出行、运动的辅助器具,供社区内失能、半失能居家老年人借用,各镇(街道)至少建有1个养老康复辅具租赁点。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三)机构养老综合发展优化工程

(三)机构养老综合发展优化工程

持续加大养老机构建设,使养老机构总床位达到65000张,每个镇(街道)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达到100%,每个县级市(区)建有1处专为失智老年人服务的照护机构或照护专区。接受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占养老机构总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或医疗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住养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护理型床位占养老机构总床位的78%以上。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育增效工程

(四)养老服务人才培育增效工程

加强职业资格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十四五”期间,全市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达到30000人次,养老护理人员参加岗前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93%以上。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五)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提质工程

(五)养老服务监管体系提质工程

多措并举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各项管理,实施养老机构风险报告制度,切实消除各类风险和隐患。加强养老服务监管队伍建设,市及各县级市(区)成立养老服务发展指导中心。多部门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日常监督管理,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制度。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应用,注重监管信息共享,加强行业。律和诚信建设,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资料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TC)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2年中国养老服务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趋势前瞻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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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监测行业:水质监测为主要市场  相关投融资金额整体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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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政策支持下,我国环境监测相关投融资事件增多。数据显示,2022年到2023年我国环境监测投融资事件和投融资金额增长,到2023年我国环境监测发生投融资事件7起,投融资金额为4.32亿元。2024年1-4月25我国投融资事件发生1起投融资事件,投融资金额约为3亿元。

2024年04月29日
政策及需求推动我国第三方检测服务市场发展  民企国企数量占比旗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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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方面,根据企查查数据显示,截止到目前,我国第三方检测服务行业相关企业共有2711家。而从企业类型占比情况来看,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数量占比接近,数据显示,2020年国有企业在整体市场中占比为48.60%;民营企业占比为46.20%。

2024年04月08日
我国研学旅行行业:新增相关企业数量逐渐减少 下沉市场政策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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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来看,虽然市场规模有所下降,但整体市场热度不减,数据显示,在2022年我国研学旅行人次突然破600万人次,远超2019年的480万人次,而随着疫情影响的减小,研学旅行市场发展将持续增长,预计到2024年将达到1721亿元。

2024年04月02日
车险改革不断深化后我国汽车保险收入高速增长 未来行业将愈发规范、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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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他财产保险市场的快速扩张,以及综改等影响,2020年和2021年我国车险保费收入规模呈有所下降,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占全部保费收入的比重正在逐年下降,但仍然占据了财产保险的主要市场。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车险保费收入为7773亿元,同比下降5.72%。

2024年03月25日
2023年我国在线旅游热度强势复苏 各大旅游平台营收同比大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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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随着疫情政策的放开和国民经济复苏的环境下,我国旅游市场也逐渐回暖,国内旅游人次持续攀升。数据显示,在2023年国内旅游收入.91万亿元,比上年增加2.87万亿元,同比增长140.3%,出游人次达到了48.91亿,比上年同期增加23.61亿,同比增长93.3%。

2024年03月19日
我国会展市场已全面复苏 出海热潮下行业未来发展将趋向国际化和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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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向好,会展市场需求回暖,行业迎来全面复苏,且回升趋势强烈,目前中国经贸类展会举办规模已超疫情前水平。《中国展览经济发展报告2023》统计数据显示,2023年中国共举办经贸类展会3923场,较2022年增长117.1%,较2019年增长10.6%。

2024年03月07日
我国公关服务行业:业务类型愈发元化 数字化转型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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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欧美发达国家地区相比,中国公关服务行业起步较晚,行业发展经历了初步发展阶段、快速发展阶段,目前正处于行业转型阶段,传统公关服务业务逐步减少,新媒体营销等新兴公关服务业务发展迅猛,业务类型也越来越多元化。

2024年03月06日
我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整体壁垒较高 2023年东方财富增加注册资本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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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从行业壁垒来看,我国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主要存在技术和人才壁垒、准入壁垒、用户群体壁垒、品牌壁垒等。

2024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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