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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行业 政府监管部门要依法对网售自制食品加强监管

如今电商发达,许多自制食品也开始“触电”,加入到网售队伍。从腌菜、腊肉到果酒、糕点,几乎所有地方小吃、美食,都能在网上买到。这些产品被商家打上“手工制作”“纯天然”“无添加”等标签,受到不少消费者青睐。但是,这些自制食品是否安全,却需要打个问号。

网售自制食品丰富了人们的生活,增加了经营者收入,对于拉动消费有积极贡献,但也存在诸多问题。有媒体调查发现,有些商家没有生产经营资质、有些网售自制食品没有按要求加贴标签等,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隐患;出现消费纠纷时,由于商家信息缺失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权益受损。相关专家认为,目前网售自制食品还存在法律空白和监管盲点,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法规制度,并加强监管,让消费者放心购买消费。

目前网售自制食品最大的问题是法律属性模糊。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外的其他食品需取得行政许可,而食用农产品无须取得许可。所谓“食用农产品”,一般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比如米、面、鲜肉等。但这些食品经过加工(如腌制、炒制等)之后,就属于加工食品,若再进行销售,就必须登记并获得相关许可。不过,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关于“自制食品”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解释。

有法律人士指出,销售食用农产品无须取得许可,只是说农户摆地摊卖这些产品或把这些产品出售给收购者,不需要进行登记和有关部门许可,但这并意味这些产品可以随便卖。比如,将这些产品拿到网上销售,性质就不一样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经营主体必须办理经营许可证,第三方平台负有审查经营许可证的责任和义务。《电子商务法》也规定,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食品的经营者需提交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显然,在电商环节,所有食品经营者均需进行登记并获得许可,不用细分食品农产品或自制食品,只要是食品,上网销售就要受到严格监管。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上述法律的相关规定针对的对象是电商平台及平台中经营者,而对于非电商平台的网售行为,并不完全适用。现在,许多社交平台如微信等,也开始出现经营行为,经常有人在朋友圈兜售自制食品。但这些社交平台能否被视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原食药监总局在2016年发布实施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将包括社交平台在内的所有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均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作为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此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但这些地方性立法多只是重复《食品安全法》《电子商务法》等国家法律的相关条款,并未真正结合地方实际,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网售自制食品监管面临的现实问题。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网售自制食品也要立好规矩。第一要务,就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售自制食品进行清晰界定。有法律人士建议,可以通过出台司法解释等方式,对“食用农产品”“自制食品”“网售自制食品”等概念进行厘定,并制定出符合市场普遍认知,具备科学性、可执行性的目录清单,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照分辨。同时,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查缺补漏,理顺其中存在交叉、矛盾的地方,做好相应衔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统一的网售自制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其准入要求应当区别于线下实体销售食品,应适度将门槛放低,鼓励自制食品发展。

政府监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管,网络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也要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诚信自律,保证食品安全,承担起应负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前端经营备案,中端平台监督,后端行政监管,加上消费者主动维权,只有各个环节都把好把严了,网络食品安全才能真正实现。

内容转自中国经济网:原标题——网售自制食品需要立规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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