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出口跨境电子商务所处行业为“F批发与零售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 属于“F 批发与零售业”之“52 零售业”下的“互联网零售”(行业代码:F5292) 子类。
1、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体制
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为商务部、国家工信部和国家海关总署。
部门 |
主要职能 |
商务部 |
电子商务行业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的制定、起草和推动国内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和制定部门规章、 促进跨境电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
工信部 |
管理、促进网络资源 共建共享、拟定互联网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跨境电商行业自 律和相关行业组织发展并且对行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 |
国家海关总署 |
监督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的进出口业务活动、监管进出境货物和物品的通关和征税 等管理工作,承担口岸管理、海关稽查、保税监管、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主要 职责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2、行业自律组织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中国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发展深度研究与投资前景分析报告(2022-2029年)》显示,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该协会负责推动执行国家有关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方针政策,提供行业管理和服务,促进国内外电子商务贸易及进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3、出口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
时间 |
发布单位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2013 年 8 月 |
国务院、商务 部 |
《关于实施支持跨境 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 关政策的意见》 |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 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意义。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 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
2014 年 1 月 |
海关总署 |
《海关总署公告 2014 年第 12 号(关于增列 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 公告)》 |
增列海关监管代码“9610”,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电子 商务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 “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 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
2014 年 5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 若干意见》 |
支持拥有知识产权、品牌、营销网络、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效益的产品出口。提升加工贸易,修 订加工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商品 目录,完善加工贸易政策,创新加工贸易模式。 |
2015 年 6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 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 见》 |
支持国内企业更好地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对外贸易。加快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政策体系和监 管体系,提高贸易各环节便利化水 平。鼓励企业间贸易尽快实现全程 在线交易,不断扩大可交易商品范围。 |
2016 年 5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促进外 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 见》 |
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试点。加快建立与外贸综合服务企 业发展相适应的管理模式,抓紧完 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免)税分类管理办法。 |
2017 年 10 月 |
商务部、国家 发改委等 |
《关于复制推广跨境 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探索形成的成熟经验 做法的函》 |
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制度、 管理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新经 验,推动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
2018 年 3 月 |
商务部 |
《关于做好电子商务 统计工作的通知》 |
强化电子商务统计制度执行,建立企业联系机制;优化样本结构,抓好重点企业;提高数据质量,确保工作时效。 |
2018 年 8 月 |
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商务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其中,《电商法》新增第二十六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跨 境电子商务经营者纳入本法管辖范围,也规定了受本法约束的同时,还应当遵守其他法律法规及规定。 |
2018 年 9 月 |
财政部、税务 总局等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货物税收政策的通 知》 |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 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 费税免税政策。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
2018 年 12 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 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 监管事宜的公告》 |
规定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管理、零售进出口商品通关管理等事项。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监管工作提供了详细的法律依据,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
2019 年 10 月 |
税务总局 |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 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有关问题的公告》 |
从核定征收范围、条件、方式、程序、优惠政策等方面对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旨在为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操作办法。 |
2020 年 3 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全面推广跨境 电子商务出口产品退 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 的公告》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特殊区域(包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 型))内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企业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特殊区域出口、跨境电子商务出口海外仓商品的退货业务。 |
2020 年 5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 雄安新区等 46 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 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 复》 |
在雄安新区、大同市、满洲里市、营口市等 46 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
2020 年 5 月 |
国家外汇管理局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 于支持贸易新业态发 展的通知》 |
促进外贸提质增效,加快跨境电子商务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提高贸易 外汇收支便利化水平。 |
2020 年 6 月 |
海关总署 |
《关于开展跨境电子 商务企业对企业出口 监管试点的公告》 |
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710”、 “9810”。 |
2020 年 8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稳外贸稳 外资工作的意见》 |
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加强稳外贸稳外资工 作,稳住外贸主体,稳住产业链供 应链。 |
2020 年 10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 展的实施意见》 |
促进跨境电商等新业态发展。积极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不断探索好经验好做法,研究建立综合试验区评估考核机制。支持建设一批海外仓。 |
2021 年 3 月 |
国务院 |
《国务院关于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重点 工作分工的意见》 |
实行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贸外资稳中提升。稳定加工贸易,发展 跨境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企 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YY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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