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是为担保某项债务的实现而采取的措施,该项债务是主法律关系,担保是从法律关系。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担保行业是金融服务的重要一环,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降低金融风险及促进资金融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 信用增级与风险分担作用。
我国担保行业相关政策
为扩大担保行业的应用等,我国陆续发布了多项政策,如2026年5月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发布《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新能源重卡及补能设施提供信贷支持。
我国担保行业部分相关政策情况
| 发布时间 | 发布部门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 2026年7月 | 民政部等14部门 | 康复辅助器具产业扩能提质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鼓励对康复辅具产业中符合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条件的中小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
| 2026年6月 | 国务院 | 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十五五”规划 | 强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创业孵化、创业活动联动支持,落实担保贷款等政策。 |
| 2026年5月 | 交通运输部等11部门 | 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化应用实施方案 |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新能源重卡及补能设施提供信贷支持。 |
| 2026年5月 | 国务院 | 现代化应急体系建设“十五五”规划 | 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安全应急装备企业提供担保。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配套制度,扩大高危行业领域覆盖范围,建立重大事故快速理赔和预赔付机制。 |
| 2026年4月 | 国务院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 稳岗扩容提质行动方案 | 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稳岗扩岗专项贷款等政策,发挥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更多支持科技创新、未来和新兴产业发展等领域创业。 |
| 2026年4月 | 农业农村部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质增效带动小农户增收行动方案 | 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作用,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担保服务。 |
| 2026年4月 | 国务院 | 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扩能提质的若干措施 | 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力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区内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向海关申请开展外发加工、出区检测、出区维修、分送集报等业务时,免除相关担保。 |
| 2026年4月 | 国务院 | 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 | 拓展多领域对外交流。允许中国—蒙古国博览会办展人依法依规就展品向海关办理免担保手续。筑牢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推进中蒙荒漠化防治合作中心、示范基地、沙尘监测站等项目实施。 |
| 2026年4月 | 国务院 | 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 |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建立供应链金融风险共担机制。 |
| 2026年3月 | 商务部等9部门 | 关于促进旅行服务出口 扩大入境消费的政策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入境消费服务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融资担保和贴息支持。 |
| 2026年2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 | 关于建立常态化防止返贫致贫就业帮扶机制促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指导意见 | 强化就业兜底保障。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将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纳入就业援助范围,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鼓励用人单位吸纳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务工就业。 |
| 2026年1月 | 财政部等四部门 |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 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中央财政支持融担基金降低再担保费并给予降费补贴,融担基金再担保费减半收取,推动层层传导至直保机构,切实降低民营企业实际承担的担保费,直保机构担保费率不得超过1%。 |
| 2025年12月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积极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识别技术,探索合理拓宽生物资产担保和抵质押范围。 |
| 2025年12月 | 国家数据局 | 关于加强数据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 | 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科技创新专项担保等政策激励作用,降低数据科技企业创新成本。 |
| 2025年12月 | 财政部等四部门 | 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 加力支持就业创业的指导意见 | 优化融资担保资源配置。构建以就业贡献度为导向的担保资源分配机制,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在分配再担保业务授信额度时,新增就业贡献度指标作为重要影响因素。对于就业贡献度较大的合作机构,给予再担保资源倾斜。 |
| 2025年12月 |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 | 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 | 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商务、金融政策协同配合,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向消费重点领域投放。 |
| 2025年9月 | 商务部等9部门 | 关于促进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住宿经营主体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
| 2025年9月 | 商务部等8部门 | 关于大力发展数字消费共创数字时代美好生活的指导意见 |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数字消费领域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 |
| 2025年6月 | 国务院 | 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 | 加强残疾人创业就业金融支持,落实好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普惠金融政策,加强银企对接,研发专属金融产品,提升金融服务精准度和便利度。 |
| 2025年5月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八部门 | 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若干措施 | 优化风险分担补偿机制。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管理办法》(财金〔2025〕11号),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高质量发展。在防止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担保费补贴、业务奖补、资本金补充、绩效考核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融资增信支持,拓展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稳步扩大业务规模,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积极向小微企业降费让利。 |
| 2025年5月 | 科技部等7部门 | 加快构建科技金融体制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政策举措 | 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落实好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相关税收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科技创新。 |
| 2025年3月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银行业保险业科技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健全科技金融风险分担机制。深入实施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发展针对科技型企业的融资担保业务,健全差异化评估评价体系,优化科技创新担保增信服务。 |
| 2025年3月 | 国务院 | 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 完善科技创新债券发行管理机制,鼓励通过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担保等方式提供增信支持。 |
| 2025年2月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7部门 | 关于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提升创业质量的意见 | 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贷款到期时继续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鼓励经办银行给予无还本续贷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创业担保贷款门槛,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范围、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贷款利率上限和贴息比例,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支持创业担保贷款扩面增量。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各省市担保行业相关政策
我国各省市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规划,对各省市担保行业的发展做出了具体规划,支持当地担保行业稳定发展,比如 2026年6月青海省发布《青海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完善代偿追偿机制,控制担保代偿风险,机构上年度担保代偿率应低于5%。
我国部分省市担保行业相关政策(一)
| 省市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 北京市 | 2026年3月 | 北京市2026年推动经济稳中有进的若干措施 |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融资增信。 |
| 北京市 | 2025年11月 | 金融支持北京市提振和扩大消费的实施方案 | 用好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政策,加大对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风险补偿力度,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政策导向的小微企业提供更充分的融资担保服务。 |
| 天津市 | 2025年10月 | 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鼓励非银行金融机构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加大对养老服务中小企业的信贷担保支持力度。 |
| 河北省 | 2026年2月 | 2026年河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 | 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落实融资担保费补贴和再担保风险补偿,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持低费率。 |
| 山西省 | 2024年11月 | 完善财政金融联动机制体系实施意见 | 明确差异化采用贷款风险补偿、创业担保贷款、政府性融资担保、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保证基金等5项措施,更好扶持我省新型产业、小微企业发展。 |
| 辽宁省 | 2023年7月 | 辽宁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 工作指引(暂行) | 建立健全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尽职免责机制,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服务力度。 |
| 吉林省 | 2024年6月 |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举措 |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1%。 |
| 黑龙江省 | 2026年3月 | 黑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 用好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引导耐心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探索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加快构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多元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
| 黑龙江省 | 2026年2月 | 黑龙江省进一步鼓励支持创业带动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 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鼓励市、县结合实际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将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鼓励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创业担保贷款免收或先收后返担保费,省级财政按0.5%担保费标准予以补贴。 |
| 上海市 | 2026年3月 | 2026年上海市扩消费行动方案 | 加强财政与金融协同,落实有关融资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
| 江苏省 | 2026年1月 | 关于进一步优化民营经济金融服务的若干措施 | 持续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高效运转机制,有力释放担保能力。支持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深化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力争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授信额度、备案规模等保持领先,省财政给予代偿补偿。 |
| 江苏省 | 2026年1月 | 关于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做优,推广“见贷即保”“见保速贷”模式,提升担保放大倍数,扩大资本金规模,落实市县两级政府对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监督、增资责任。鼓励创新建立“风险补偿基金+保险+银行+担保+信用增进”多功能保障的风险共担联合体,增强融资支持能力。 |
| 浙江省 | 2026年4月 | 关于做好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工作的通知 | 细化年度任务。省担保集团根据获批授信额度制定年度任务并分解至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严格落实政策要求,主动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专项担保计划落地推广,用好用足中央财政资源。 |
| 安徽省 | 2026年1月 | 关于实施民间投资专项担保计划的通知 | 进一步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体系引领作用,综合运用风险补偿、降费补贴、资本金补充等措施,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能力,畅通信贷资源投放,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风险可控、可持续发展的普惠融资担保体系,引导金融资源精准支持民间投资,扩大优质商品和服务供给,充分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
| 福建省 | 2025年5月 | 关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进一步发挥AAA级担保增信机构作用,为省内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债提供增信支持。 |
| 江西省 | 2025年12月 | 关于进一步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增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质效。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用好五级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动态监测、授信管理、机构评价、稽核审计、保后管理等方式,整体提升体系内担保机构担保效能。实施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探索构建全省科技担保体系,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优质中小企业发展。 |
| 山东省 | 2026年3月 | 山东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负责全省融资担保公司和省外融资担保公司来鲁设立分支机构的准入、退出;负责融资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事项审批;负责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政策的制定;负责省直管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指导市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做好融资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工作;负责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工作。 |
| 山东省 | 2025年9月 | 山东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鼓励担保机构聚焦担保主业、扩大支小支农业务规模,按照担保机构上年度新增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设置两档系数:①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50%(含)—75%的,系数为1;②单户融资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业务占比75%(含)以上的,系数为1.2。 |
| 河南省 | 2025年5月 | 河南省支持企业“小升规”若干措施 | 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小微企业税费政策,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
我国部分省市担保行业相关政策(二)
| 省市 | 发布时间 | 政策名称 | 主要内容 |
| 湖北省 | 2025年11月 | 湖北省推动内河船舶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 积极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创新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出口信用、绿色船舶保险、融资租赁、融资担保等金融产品,探索供应链金融、供应链票据、应收账款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推广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业务,合理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
| 湖南省 | 2026年3月 | 推动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 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统筹研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支持规模,完善资本金补充机制,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对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放大倍数达到6倍以上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分类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出资人启动增资程序。 |
| 广东省 | 2026年4月 | 广东省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全域全时全行业高水平应用行动方案 | 鼓励银行、证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构建智能信贷审批系统、实时交易智能监控系统、智能财富管理服务、智能投研平台等多层次“人工智能+金融”应用体系,提升风险管理与市场服务效能。 |
| 广东省 | 2025年6月 | 广东省促进经济持续向好服务做强国内大循环工作方案 | 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增信、分险、赋能作用,支持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2025—2027年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逐步增加省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施降费奖补及代偿补偿,推动我省每年政府性融资担保规模超过1000亿元。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26年4月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广西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支持具有商业性发债融资担保业务资质的融资担保机构做大做强,逐步增强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2026年1月 | 支持关键金属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强化融资担保增信,按规定对关键金属企业的担保贷款给予0.4%的担保费率补贴,每家每年累计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历年累计担保费用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
| 海南省 | 2025年12月 | 海南省加快推进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6-2028年) | 提升中医药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企业申请境外专利、注册商标、开展国际贸易融资、外贸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
| 重庆市 | 2026年2月 | 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 | 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行动,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体系建设,推动担保费率保持在较低水平。 |
| 四川省 | 2025年5月 | 关于落实支持创业带动就业的财政金融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以提高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优化担保基金运行为抓手,推动创业担保贷款持续引领创业和带动就业,形成“财金协同扶持—创业不断发展—就业持续扩容”的良性循环,全力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 |
| 贵州省 | 2025年12月 | 贵州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 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实施担保费补助政策,引导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进一步降费让利,降低中小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 |
| 云南省 | 2026年3月 | 加强“六上”企业培育和服务管理的若干措施 | 企业信息库中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列入“白名单”,给予信贷担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培育对象和新升规纳统企业,可纳入科创担保计划,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政府性融资再担保机构—州(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三级分险机制,给予专项信贷担保支持。 |
| 西藏自治区 | 2026年5月 | 西藏自治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 加强全区融资担保公司监管工作,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促进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
| 陕西省 | 2025年1月 | 关于深化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 围绕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能力、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奖补支持力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良好环境等3个方面提出15条具体措施,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从高速发展到高质量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
| 甘肃省 | 2024年11月 | 甘肃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门综合考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保余额、放大倍数、资金使用效率和业务发展需要、争取国担基金合作规模等因素,并结合实际财力情况,必要时安排资金用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 |
| 青海省 | 2026年6月 | 青海省省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 切实加强风险管控,按国家有关规定足额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完善代偿追偿机制,控制担保代偿风险,机构上年度担保代偿率应低于5%。 |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024年4月 |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十项机制工作方案 | 有效解决融资难题。支持供应链上民营中小微企业开展订单贷款、仓单质押贷款等业务,积极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2024年9月 | 自治区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 优化整合融资担保资源。引导资金、人才持续向优质龙头融资担保公司集聚。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公司吸收整合“小、散、弱”融资担保公司,扩大规模,提高抗风险能力及综合实力。对长期不开展业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引导有序退出。对业务规模较小、放大倍数低于全区平均值或持续不开展新增担保业务的国有融资担保公司,各级国有出资人应加大整合力度,进一步提高国有资本利用率。 |
资料来源:观研天下整理(x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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