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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十四五”基本民生保障发展规划要点汇总 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监督管理

提升基本民生保障水平

 巩固拓展民政领域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深刻领会做好基本民生保障是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应有之义,是促进共同富裕、展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必然要求,是破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实现社会领域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一、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构建综合救助格局。以增强社会救助及时性、有效性为目标,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制度健全、政策衔接、兜底有力的综合救助格局。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致困原因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分类救助体系。

  完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完善县、乡、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市、区)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加强与各救助职能部门的工作对接、政策衔接等工作;乡镇(街道)全面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推行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负责各类社会救助事项的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乡镇(街道)配备社会救助协管员,辖区户籍人口2万以下配备不少于1名,2~5万配备不少于2名,5万以上配备不少于3名。村(社区)配备1-2名专兼职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留守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关爱帮扶服务。对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援助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服务供给。按照“一年覆盖、两年规范、三年提升”的要求推进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通过购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项目,提供社会救助、养老为老、儿童关爱保护、社区治理等专业服务(原则上每个站点派驻不少于2名社工),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列支比例不低于5%,其中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按照年度预算总额中3%以内列支。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农村社会救助政策持续稳定。将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脱贫人口,依规纳入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调整优化低保“单人户”政策,将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低保对象参与就业,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加强社会救助资源统筹,根据对象类型、困难程度等,及时有针对性地给予困难群众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做到精准识别、应救尽救。对基本生活陷入暂时困难的群众加强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标准与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低保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2-48%确定,逐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2025年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7.5%。巩固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一体化,逐年提高城乡低保人均保障水平,2025年达到全省平均补助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工作规范。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下放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对情况明确、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和信息核对;取消可以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和核对系统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审批权限下放乡镇(街道)审批,优化低保审核审批程序,提升低保救助精准化、规范化、及时化水平,确保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将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至1.5倍以内(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放宽至2倍),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确认为低收入家庭,并推介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健全民政、乡村振兴、卫健、医保、教育、住建、人社、应急管理等多部门联动的农村低收入人口风险预警、研判和处置机制,建立完善包括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对象和支出型困难人口等在内的农村低收入人口信息资源库。通过大数据比对等手段开展常态化监测,重点关注其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患有慢性病对象、失业人员、受灾人员、大额临时救助对象等,及时预警其因病、因灾、因教、因残、因意外事故等导致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救助、早帮扶。

  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巩固完善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一体化。制定与龙岩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完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放宽赡养、抚(扶)养人无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条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优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在家分散供养,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确保有意愿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全部纳入集中供养,由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服务机构或其他养老机构;未满16周岁的,安置到儿童福利机构;患有重大精神疾病的,安排到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通过安排入住公办福利机构或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有意愿特困人员入院供养,巩固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2025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达到70%。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优化服务保障,落实协议签订、明确照料责任,建立集中供养对象定期探视、分散供养对象定期巡访制度。对在家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委托其亲友或村(居)民委员会、供养服务机构、养老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确保其“平时有人照应,重病有人看护”。优先为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其提供社区日间照料服务,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其提供上门诊疗服务。

  做好城镇困难人群救助。加强与当地工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密切合作,做好城镇困难职工家庭基本信息数据比对和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工作,提高城镇困难职工精准识别能力,对工会组织提请核查的城镇困难职工情况,县、乡两级民政部门应利用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配合做好信息查询工作,并加强动态管理。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城镇困难职工家庭或个人及时纳入低保范围。进一步完善特殊困难群体帮扶服务体系,推广“上杭县特殊困难群体全瘫痪人员集中托养”经验做法。

  加强分类动态管理。健全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机制。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重大变化报告机制。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加强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深化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应用,实现资金分配全流程实时追溯到人到户到单位。加大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力度,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工作绩效评价。建立社会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探索建立失信记录制度,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建立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定期核查和主动报告制度。

  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讲进村(社区)”活动。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力度,提升政策普及率和知晓率,做到“宣传引路、政策入户”。要强化政策落地,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市县两级每年开展1期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干部和经办人员熟练掌握社会救助政策。

三、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强化急难社会救助功能。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困难,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通过临时救助或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依据困难情况制定临时救助标准,分类分档予以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主动发现渠道,建立健全快速响应、个案会商“救急难”工作机制。

  完善临时救助政策措施。将临时救助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实施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实行“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情况;实施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增强救助时效性。必要时启动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进行“一事一议”审批。推动在乡镇(街道)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

  优化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健全救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市、县全面建立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的救助管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将救助管理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街面流浪乞讨人员转介处置机制,明确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障碍患者等特殊救助对象转介处置程序。完善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建立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建立第三方监督委员会或特邀监督员制度,对救助机构和托养机构的运行管理、人员照料情况进行监督。提升救助管理工作服务能力,切实加强对托养机构的监管,保障送托人员合法权益。提升救助寻亲服务水平,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建立专业化寻亲队伍,充分利用DNA比对、人像识别等智能化手段开展寻亲服务。对符合落户安置条件的长期滞留人员及时予以落户安置,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强化救助管理工作保障,加强救助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为救助机构配置必要的设备。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救助管理政策与实务培训。广泛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公益合作、慈善捐助等方式,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相关服务。加强救助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制定并实施站内照料、护送返乡等方面标准。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程

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程

1.“智慧救助”:利用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统一汇集、互通共享各类救助信息,开展困难群众数据比对、监测预警、分析研判、综合救助、帮扶服务、政策衔接、社会监督。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社会救助”服务改革,推动社会救助服务向“闽政通”等移动端和网上办事大厅等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提升救助效率。

2.服务类社会救助:创新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动形成“资金+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照料护理、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会融入、资源链接等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3.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全市开通社会救助服务热线,为群众提供社会救助政策咨询、投诉举报、救急难事项受理等服务。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做好与服务热线对接工作,督促各地及时处置热线转办救助申请事项并反馈处置结果。

资料来源:龙岩市人民政府,观研天下整理

四、提高残疾人福利保障水平

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全面落实“两项补贴”动态调整机制,适时提高补贴标准。探索推动护理补贴覆盖范围向三、四级智力等非重度残疾人延伸,稳步推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市级提标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全面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加强“两项补贴”制度与长期护理保险、老年人福利、社会救助等制度相衔接,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新的补贴内容和形式。

  加快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提升上杭精神病人疗养院,按需增加容量,扩展和提升功能,满足新时代精神卫生工作的需求。推动精神障碍残疾人康复服务向社区延伸,发挥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技术指导作用,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机构与精神卫生社会福利、残疾人康复、残疾人托养、社区卫生服务等机构服务对接、场地共用、资源共享。加强对已建“康乐家园”的监督管理,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精神障碍康复机构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服务设施、运营补贴、职称待遇等方面给予扶持,将居家康复、照护技能培训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基本服务范围,为家庭提供照护资讯、政策咨询、情感支持等专业服务,巩固和增强家庭照护功能。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监督管理。协助省民政厅开展“福康工程”,为我市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配置康复辅助器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康复辅助器具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及时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依法处罚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加强信用监管,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五、加强民政领域帮扶力度

建立健全民政系统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巩固拓展上杭县下都镇吉安村和连城县莲峰镇新兴村两个村脱贫攻坚成果;加强与新罗区东城街道北龙社区等党建、创城共建活动;做好新罗区适中镇禁毒和重点青少年挂钩指导工作;加强与上杭县官庄畲族乡璜头村民族村挂钩帮扶工作;做好机关干部驻村的长汀县羊牯乡对畔村和武平县中山镇龙济村帮扶工作。强化与帮扶地沟通衔接,在政策制定、项目投入、资金支持、人才交流和培训等方面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引导公益社会组织帮扶各类困难群体。组织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各类慈善活动,切实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织密织牢兜底保障网。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TC)

相关行业分析报告参考《2021年中国康复辅助器具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全景评估与投资潜力分析

行业分析报告是决策者了解行业信息、掌握行业现状、判断行业趋势的重要参考依据。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整,未来我国各行业的发展都将进入新阶段,决策和判断也需要更加谨慎。在信息时代中谁掌握更多的行业信息,谁将在未来竞争和发展中处于更有利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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