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明确将多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这一举措旨在持续发挥税收政策引导与扶持作用,进一步促进公租房供给,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公告内容系统全面,覆盖了公租房从建设、筹集、运营到租赁消费的全链条环节,具体亮点包括:
公租房全链条环节亮点
| 环节 | 相关内容 |
| 建设与房源筹集环节 | 对公租房建设及建成后的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营管理单位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同时,鼓励多渠道筹集房源,对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符合条件的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行为给予土地增值税优惠;对企业或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源,按规定给予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
| 运营管理与租赁环节 | 对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对其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特别强调,经营管理单位须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方可享受相关免税政策。此外,公租房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免征印花税,保障家庭领取的政府住房租赁补贴亦免征个人所得税。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观研天下整理(xyl)
公告明确,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须是纳入省、市、县人民政府等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依规进行管理的项目。
此次两部门延续实施公租房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支持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的持续政策发力,旨在通过实质性减轻参与各方的税收负担,降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成本,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供给,同时切实减轻保障家庭的居住负担,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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