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近日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明确了资金支持重点、管理要求及使用“负面清单”。
根据《办法》,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公益事业资金将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需加强该资金与一般公共预算、地方留成彩票公益金的统筹衔接,原则上支持的具体项目不重复,确保项目资金投向不交叉,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投入。
在支持范围上,《办法》明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对中国革命作出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较为困难的革命老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特别是原中央苏区县的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同时,对没有革命老区县的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社会公益事业给予必要支持。
《办法》强调,资金重点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领域,着力解决民生突出问题。省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研究确定资金使用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指导市县有序补齐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短板。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明确列出了资金使用的“禁区”,严禁用于以下五类支出:
资金使用的“五类禁区”
| 类型 | 相关内容 |
| 公务相关支出 | 包括因公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等; |
| 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 如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等人员支出,以及水电费等日常公用支出; |
| 投资营利性活动 | 对外投资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其他支出; |
| 特定建设项目及活动 | 建设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各类节庆、论坛和展会; |
| 其他禁止性支出 | 与社会公益事业无关的支出,以及其他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支出。 |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观研天下整理(xyl)
此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公益属性,压实了地方财政部门的统筹管理责任,旨在推动资金真正惠及革命老区、困难地区和民生薄弱领域,助力补齐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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